女方在懷孕期間,一般是不允許男方***離婚的,但并不代表此時就不能離婚,如果是女方提起離婚訴訟或者雙方協(xié)議離婚的話,最終也是可以解除夫妻婚姻關系的。但此時女方已經懷孕,如果之后順利將孩子生下來的話,那孩子應該歸誰撫養(yǎng)呢?小編整理相關資料,告訴大家懷孕期間離婚孩子歸誰。
一、懷孕期間如何離婚
如果懷孕期間女方要求離婚;或者因女方與他人**導致懷孕,男方提出離婚的,男女雙方可以相互協(xié)商,直到雙方都自愿離婚并對財產分割無異議時,就可以到當地民政局**離婚登記手續(xù),來實現在懷孕期間離婚的目的。懷孕期間如何離婚請參照以下協(xié)議離婚的程序:
1、申請。
協(xié)議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,不得委托他人代理。申請時各方應持戶口證明、居民身份證明、所在單位或村、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、離婚協(xié)議書、結婚證等,以便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當事人身份,確定管轄權。
2、審查。
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后,應當在一個月內進行審查,在審查過程中,應全面了解協(xié)議的內容,尤其是注意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,子女撫養(yǎng)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難幫助、分割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是否合適。
3、登記。
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后,對符合離婚條件的,應予登記,發(fā)給離婚證,注銷結婚證;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不予登記的,應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,夫妻關系從當事人領取離婚證時起解除。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(xié)議履行應盡義務的,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。
4、撤銷。
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、騙取離婚登記的,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,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,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。如果當事人認為其符合離婚條件,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,對復議決定不服,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。
二、懷孕期間離婚孩子歸誰
胎兒在未出生前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,而《婚姻法》沒有關于胎兒權益保護的特殊規(guī)定。因此,待胎兒出生后,雙方可以另行解決離婚子女撫養(yǎng)問題。
胎兒出世后的撫養(yǎng)問題依照《婚姻法》關于離婚子女撫養(yǎng)問題的規(guī)定,即
“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,一方撫養(yǎng)的子女,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,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,由雙方協(xié)議;協(xié)議不成時,由人民法院判決。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(xié)議或判決,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(xié)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。
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,不直接撫養(yǎng)子女的父或母,有探望子女的權利,另一方有協(xié)助的義務。”
綜合上文的內容,我們可以知道要是夫妻在女方懷孕期間離婚的話,此時因為孩子尚未出生,而胎兒是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,所以只有在孩子出生之后才會對其撫養(yǎng)問題作出處理。而此時孩子尚小,從一般情況來看,其實女方獲得撫養(yǎng)權的可能性要大一些。